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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有关事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作者:admin 点击:784 日期:2021-8-19 14:24:23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区县财政局,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完善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一是对采购标准限额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采购文件中醒目位置标明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二是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5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二、提高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比例。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标的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8%-10%(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三、畅通质疑投诉救济渠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采购公告、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当在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明确质疑投诉渠道,可通过电话咨询的方式询问相关质疑投诉情况,相关电话有(0533)3887178、(0533)3887139。根据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监督、管理应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的原则,我市市级质疑投诉渠道主要有:一是邮寄方式,邮寄地址为: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306号淄博市财政局(0533)3887178;二是网上渠道,我市网上质疑投诉渠道在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我要投诉”和“投标人系统”模块,具体操作参考“供应商投诉操作视频(政采类)”(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服务指南)。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淄博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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