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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admin 点击:605 日期:2022-7-22 9:43:36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分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淄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7月22日

淄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强化招标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招标代理机构工作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各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承担所监督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区)县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依照本办法对进入交易中心组织交易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见证管理。

第二章 从业管理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具备策划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等文件、组织资格审查、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和协助处理异议投诉等相应专业力量。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与本机构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且熟练掌握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及以上单位。未受聘于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与招标人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载明招标代理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服务费、保密要求、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活动,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不得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应当根据约定的招标代理范围合理确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支付方式和时间,不得另行重复收取报名费等不合理费用,不得提出以财审、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等不合理要求。招标代理服务费约定由中标人支付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支付的方式、时间。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委托合同组建代理项目组,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应当为本机构从业人员,且不宜少于3人。项目组成员办理代理业务时应当实名。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需具备相应业务能力并承担主要责任。鼓励招标代理机构聘用具备技术、经济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项目负责人同时负责的项目不宜多于3个。

项目负责人除因离职、重大疾病等客观条件不能履职外,原则上不能变更。招标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须经招标人同意后,替换具备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若已进入交易中心交易,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项目特点、技术特征和实际需要,以招标人提供的相关基础资料和信息为依据,使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编制满足项目需求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选择性条款、划线可填充内容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招标工程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其他部分应当遵照执行,不得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保存招标代理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系列文件,招标项目代理工作完成后应当整理、装订、编号、存档招标投标全过程的资料。全流程电子化招标的应当按照电子化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归档。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依法组织的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配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易中心处理投诉、举报,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 信息登记

第十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先在“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填报基本信息,通过后,于次日登录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登记以下信息并上传相应证明材料(原件扫描后上传)。

(一)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办公地址、驻淄业务负责人、联系电话、开评标室等基本信息。

(二)从业人员信息,包括有效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工程建设类职称、社保证明等个人信息。

(三)淄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代理行业承诺书。

招标代理机构对信息登记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登记信息经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通过后,同步推送至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开,供委托方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并作为我市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日内登录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予以变更。

第四章 开标评标现场管理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开评标现场人员应为项目组成员,且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场。进入开标区或评标相关区域原则上不超过1名从业人员,评标过程中实行招标代理在线服务模式,对招标代理行为实施全程音像记录。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进场开展业务应熟悉网上开评标操作系统流程。

第二十一条 进入开评标区的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应当配合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核验,工作证登记领取、佩戴、归还及通讯工具存放。评标过程中,如需与外界联系,应当在见证人员或监督人员的陪同下使用评标区录音电话。

第二十二条 进入开评标区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应服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监督人员的管理,在指定的开评标室或区域内活动,自觉维护开评标秩序,严格遵守开评标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发表对评标活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意见,不得与评标专家交头接耳或规避音像设备监管私下接触,不得干预评标专家独立评审,在评标工作结束前禁止单独与外界联系。对现场存在传送暗语、倾向性提示、规避音像设备监管等行为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在后续评标活动中禁止该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入现场。

第五章 行为考核

第二十四条 由各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交易中心根据职责权限对招标代理活动的市场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行为考核包括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考核和项目负责人行为考核。

招标代理行为考核是对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在每个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不诚信、不规范行为进行考核。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考核均采用记分制,由相关考核主体按照《招标代理行为记录表》记分。招标代理行为记录包括交易文件质量、信息登记、开评标及定标情况、书面报告等记录要素。

相关考核主体对每项记分要及时通知到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有异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考核主体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行为考核记分周期为12个月,每个记分周期的时间为4月1日至第二年的3月31日,累计记分一个周期清零。考核结果纳入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按照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考核记分值10%给予信用扣分,并同步在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所代理项目单个标段的行为扣分超过20分(含)的,或单个项目所有标段的行为记分累计超过50分(含)的,项目组成员(负主要责任的成员)应当参加招投标业务素质培训,招投标业务测评通过后,方可承接新的招标代理业务。

同一记分周期内,项目负责人所代理项目两次发生上述情形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招投标业务素质培训,招投标业务测评通过后,方可承接新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项目负责人行为记分在所有项目负责人排名居前三位的、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记录累计记分20分(含)以上的、或者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参加招投标业务素质培训的人次达3人(含)以上的,应当约谈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100分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约谈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招投标业务素质培训,招投标业务测评通过后,方可承接新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100分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约谈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机构所有从业人员均应当参加招投标业务素质培训,招投标业务测评通过后,方可承接新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十一条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凡存在被约谈情形的,将被列入年度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的重点检查对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监管,采取在线监督、“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归集相关处罚信息并向社会公开,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三十三条 各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依法受理并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中心应当主动监测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妥善保留证据材料,及时转送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招标代理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引导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服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招标代理行为记录表

序号

行为事项

记分标准


项目负责人

招标代理机构





1

违反法律规定,协助招标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未进行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

100

100



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100

100



3

串通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围标、串标、操纵或影响评标结果的。

100

100



4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项目的;将承揽的招标代理业务转包的;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

100

100



5

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的;代理其自身或与其有股权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直接或间接投标人参与的招标项目的;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100

60



6

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属于同一单位,仍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个人投标的;接收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未收到投标邀请书的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

100

100



7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在资格审查阶段故意刁难、劝退潜在投标人的。

100

60



8

应当进入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未进入的;招标代理机构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未征询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意见,擅自将应当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的招标项目采用自行委托方式进场组织交易的。

50

20



9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登记阶段,有以下行为的:

9-1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登记信息弄虚作假的。

60

30



9-2

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时限内从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变更登记信息的。

25

10



10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或发布的交易文件(包含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其他成果文件)中,有以下行为的:

10-1

拟定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其他成果文件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条款的。

25

10



10-2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置限制性、排斥性和倾向性条款的,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的。

25

10



10-3

针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未按法定时间和程序,对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或答非所问,故意规避问题的,或拒收的。

25

10



10-4

未使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指定的标准文本,编制满足项目需求的招标文件的。

60

30



10-5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其他成果文件等发布后,中途以不合理理由修改相关内容或撤销、终止的;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暂停、终止、变更或答疑已生效的招标文件的。

60

60



10-6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发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60

30



10-7

擅自修改经备案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其他成果文件的;简单套用类似招标项目模板,出现日期错误、名称错误等常识性错误的;发布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其他成果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瑕疵、自相矛盾、缺项漏项或严重错误,对评审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25

10



10-8

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或其他成果文件,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规章关于时限要求规定的。

60

30



10-9

在招投标活动中,采用明示或暗示的手段,拒绝或限制投标人自愿选择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保险保函、银行保函等任一形式作为投标保证(履约担保)的;不执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收退规定的;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60

30



11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的:

11-1

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设置的方法确定合格投标人的。

25

10



11-2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的。

60

60



11-3

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未及时组织抽取专家的;未按规定填报抽取信息或者所抽取的评标专家专业不满足项目评标需要的。

25

10



11-4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60

60



11-5

进入开、评标区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未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25

10



11-6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组织混乱,服务态度差,对招标投标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

25

10



11-7

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造成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能正常解密的。

25

10



11-8

进入开标室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超过1名或进入评标相关区域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超过1名,未报备现场监督、见证人员的。

10

5



11-9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未到开评标现场的;项目组人员配备不能够满足开评标需要的;开标时间前项目组成员未到达指定开评标地点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评标工作的。

25

10



11-10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将通讯工具(含手机、PAD、笔记本电脑等无线上网设备)带入评标区的;在评标区使用通讯工具的;评标过程中擅自进出评标区的。

60

30



11-11

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查询所有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截止后,更换、篡改特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的。

50

20



11-12

与投标人、评标专家串通及其它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的;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谋取中标的。

50

20



11-13

招标代理机构未认真履行代理工作职责,出现差错、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工作失误出现开评标数据错误或程序错误、评标结果统计错误等重大失误,影响中标结果的。

50

20



11-14

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有倾向性发言、诱导性提示等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明知投标人或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而不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报告的。

60

30



11-15

与评标专家交头接耳、规避音像设备监管私下接触或传送暗语的。

50

20



11-16

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50

20



11-17

评标委员会签署评标报告后,未对评标报告进行复核,或发现问题不及时告知评标委员会予以澄清和纠正的。

50

20



11-18

进入评标区的项目组成员不配合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核验,工作证登记领取、佩戴、归还及通讯工具存放的。

25

10



11-19

开评标期间,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在相关区域玩游戏、抽烟、吐痰、嬉闹、高声喧哗、浏览无关网页或私自使用电话,或者发现评审人员存在上述行为未予劝阻和汇报的。

25

10



11-20

未按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存档备查的。

25

10



11-21

未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样品影响项目正常评审的;未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样品评审、网上陈述或演示活动的;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按照有关规定退付样品影响交易中心场地秩序的。

25

10



11-22

评标专家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无法答复或答复态度恶劣的。

25

10



11-23

开标、评标现场相关资料、工具等准备不充分,不能很好地满足开标、评标工作需要。

10

5



12

招标代理机构在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

12-1

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公示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布,或无正当理由迟迟不发布或拒绝发布的。

10

5



12-2

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公示在发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100

100



12-3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发布的公示信息发生遗漏、错误的。

25

10



12-4

针对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公示,未按法定时间和程序,对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或答非所问,故意规避问题的,或拒收的。

25

10



12-5

未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25

10



13

其他违法违规或不规范行为:

13-1

因招标代理工作失误,导致招标工作需要流程回退、复评或重新组织开、评标的。

50

20



13-2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投标程序,导致不公平竞争或者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的。

50

20



13-3

招标代理机构收取除招标代理服务费以外的其他不合理费用的。

50

20



13-4

招标代理机构因自身原因,在提报信息时出现3次以上漏填、错填或未按要求正确上传相关附件的。

10

5



13-5

项目招标代理合同中配备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信息未在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大厅登记信息的;项目招标代理合同中配备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与实际负责项目的从业人员不符的。

10

5



13-6

未按规定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档案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完善的。

25

10



13-7

在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00

100



13-8

招标代理机构不如实记录或者妥善保存招标投标活动相关资料的。

25

10



13-9

索取、收受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0

20



13-10

不按相关管理部门要求按时报送报表等资料的。

25

10



13-11

不协助、不配合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及调查工作的。

25

10



13-12

在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及调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100

100



13-13

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引起的被查实的有效信访、举报、投诉、12345热线或者行政处罚的。

60

30



13-14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发现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移送各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经查实的。

50

20



13-15

违反交易中心有关规定且拒不服从管理和劝阻的。

50

20



13-16

因故需要组织重新评审或复议,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的。

50

20



13-17

开评标期间不爱护交易中心公共设施造成损坏,或开评标活动完成后未清理场地卫生、关闭设备仪器、整理物品的。

25

10



13-1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不规范的行为。

10-100

10-100



说明:1.本表由各级投标监管部门的监人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人员按照职责权限对每个标段进行记录;

2.同一事件不重复扣分,同一行为多次发生则按次进行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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